(2019年10月5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本会成立时的名称为日本新华侨华人会,2013年9月经理事会通过,更名为全日本华侨华人联合会。2019年10月5日,根据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更名为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日文名称为“全日本華僑華人団体連合会”、英文名称为 “Union of Chinese Residing in Japan”(简称为 “UCRJ”)。

第2条(会址)

本会的会址设在日本国东京都。

第3条(性质)

本会是由在日本的华侨华人社团组成的联合体,是以促进在日华侨华人社团间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任意社团。

第4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历代在日华侨华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在日华侨华人社团的相互联系,促进各地华侨华人的亲睦和交流;维护在日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在日华侨华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致力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中日两国在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发展。

第5条(活动)

基于上述宗旨,本会将在遵守中日两国法律的前提下,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1)推动和开展华侨华人社团间及华侨华人社团与国内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2)推动和促进华侨华人社团在各个领域开展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
(3)推动和支持在日华侨华人社团及个人兴办各项公益事业;
(4)开展维护在日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支持各在日华侨华人社团开展独立的活动;
(6)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6条(分会)

  1. 本会在日本的行政区域可设立1个分会。设立分会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2. 本会的分会应在名称中使用该分会所在地的地名,即“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某某分会”。

第7条(名称的使用)

  1.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均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2.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应其他团体或个人邀请,以本会名义为该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做赞助单位的,均须事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任何人不能做出承诺。
  3. 以本会名义做赞助或者赠送礼品的,本会原则上不提供相关费用。

第2章 会员

第8条(入会)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华侨华人社团(统称为“会员”),应承认本章程并具有一定规模或一定的影响,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入会。

第9条(会费)

本会向会员征收入会费和年会费,其金额及具体缴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10条(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通过其所推荐的理事,在本会理事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参加本会运营的权利,会员对本会的运营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2.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会员应及时足额地交纳会费。

第11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1. 会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提出退会申请时;
    (2)会员本身消失时;
    (3)事前无书面说明,且未征得常务理事会同意,且滞纳会费达一年以上时;
    (4)入会时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经确认是虚假材料时;
    (5)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被除名时。
  2. 根据第1款(1)项提出退会的会员,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告知其他会员。因故退会的会员,如提出再入会申请的,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入会。

第12条(除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出席(含授权委托,以下同)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包括通过发送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表决方式。以下同)的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可责令退会或予以除名。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违反本章程;
(2)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第13条(已缴纳资金或交付物品的处理)

会员被责令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经缴纳本会的会费及其他已交付本会的物品。

第3章 组织机构

第14条(理事会)

  1. 本会设置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
  2. 理事会由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任期为2年。

第15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 理事会设置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
  2. 会长由理事会理事以互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2年,可连任一期。会长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及主持本会的活动。当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而未指定
  3. 副会长代理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可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之职。
  4.  本会的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任免。任期2年,可以连任。
  5. 本会设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中任免,任期2年,可以连任。
  6. 本会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会的组织管理与建设,由会长任命组织管理委员会的人选。
  7. 由以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会议。

第16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其他常务理事的选出,由组织管理委员会提名,副会长会议通过来决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本会运营方针及活动计划;
(2)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3)制订本会预决算;
(4)制定会规,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
(5)执行其他理事会的决定。

第17条(理事)

  1. 根据组织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对全华联贡献度的评价表现,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加入会员的理事人数和人选。
  2. 理事发生缺员时,会员应及时补选理事,补选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的剩余任期。
  3. 任何一位理事,根据本人意愿,并征得所属社团同意,可以书面方式,辞去本会理事职务。

第18条(解职)

  1. 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长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3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动议,并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3分之2以上决议通过,解除其职务。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因本人工作或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
    (2)有违反职责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
  2. 会长被解职的,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从副会长中提名会长候补人选,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新会长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任期。
  3. 副会长、秘书长被解职的,由会长重新任命。
  4. 在理事被解职后,理事会应责令选派该理事的会员及时补选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所剩任期。

第19条(理事行为规范)

  1. 理事如果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其他理事,并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告知会员。
  2. 理事以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名义接受邀请、参加各界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事先征求会长或秘书长的意见。

第20条(监事)

  1. 本会设置2名以上监事。
  2.  本会监事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从会员中推选合适人选,经理事会认可,任期2年,可以连任。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监事的职责如下:
    (1)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2)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第21条(会长顾问、会长助理)

  1. 根据本会开展工作的需要,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认可,本会可设置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等职,协助会长工作。
  2. 担任会长顾问、会长助理者,经常务理事会邀请,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的任期,不超过当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22条(职能部会)

  1. 理事会为实施本会的运营,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会或专项工作组。
  2. 职能部会及专项工作组的负责人选,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后任命。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之任期。

第23条(监察委员会)

为完善本会监督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则,另行制定。

第4章 理事会运营

第24条(理事会会议)

  1. 理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2.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3.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但过3分之1以上的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会长应在2周内召集。
  4. 根据需要,会长可邀请职能部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25条(委托授权)

理事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理事会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第26条(表决权和表决方法)

  1. 理事会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会长决定。
  2. 理事会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进行表决,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决议。

第5章 会费和财务

第27条(经费)

  1. 本会经费包括:
    (1)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会费);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1)本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各项活动支出;
    (2)开展各种国内外交流、合作活动支出;
    (3)经理事会认可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28条(财务年度)

  1. 本会的财会年度为每公历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2. 理事会应在每一财会年度终了后的合理期间,向会员社团报告预算执行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6章 附则

第29条(附则)

  1. 本章程于2003年9月6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2.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3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动议,并拟定修改草案,并经过3分之2以上的理事赞成,同时3分之2以上的会员赞成表决通过。
  3. 本章程以中文本为正本,日文本为副本,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作特别说明的除外。
  5.  本会的发起设立团体如下(顺不同):
    「日本中華総商会」
    「日本華人教授会議」
    「中国留日同学会」
    「北海道華僑華人聯合会」
    「在日中国律師聯合会」
    「在日中国科学技術者聯盟」
    「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協会」
    「西日本新華僑華人聯合会」